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,7月29日,沈阳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杜梓受贿案,对被告人杜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;对杜梓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2002年至2015年,被告人杜梓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副书记、代市长、市长、市委书记,通辽市委书记,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、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、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91万余元。
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杜梓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;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公开资料显示,杜梓出生于1955年6月,内蒙古托克托人。他一直在内蒙古工作,2007年任鄂尔多斯市市长,2008年任鄂尔多斯市委书记,2011年任通辽市委书记。
2011年11月,杜梓升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,继续兼任通辽市委书记。
2015年1月,杜梓转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2018年1月,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换届,杜梓不再担任副主任一职。
2024年4月,杜梓官宣被查,同年10月被开除党籍。
经查,杜梓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对抗组织审查;
违背组织原则,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;
违规收受礼金;
腐化堕落,不注重家风建设,造成恶劣影响;
贪欲膨胀,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、煤炭资源配置、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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